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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隐私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和名誉权
作者:  □整理: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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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网络十分发达,网络世界中的信息让人应接不暇,人们也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心情等,那么在网上散播他人隐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案件介绍:
  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该案件,法院对其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现实意义:
  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注意不能伤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社会鼓励舆论自由,为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公正合法地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一定的限度内,如果不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至少要觉得自己的行为自由应该不会伤及到他人的权利。现在,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转播媒介,它的便利,用过的人都知道,但是要注意不要在网上散播他人隐私,因为这将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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