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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精神法治层面解读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余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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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不仅是我们党在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行动指南,而且是国家走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重要命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的和结果,要想实现真正的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合法、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又是法治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在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有了许多新的亮点。首先,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其次,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再次,提出了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一是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二是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三是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最后,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治国建设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的成立,将发挥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的多项职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谋大局,把方向”。
  除了以上一些内容,对许多法律学者特别是宪法学者来说最振奋的应该是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合宪性审查问题。众所周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需要国家治理规则的统一化,而当前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同规则,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则在发挥作用。一方面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层面上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存在领导批示、讲话精神、会议纪要等层面上的政策规范。这两者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而往往针对一个事项有不一致的规范时,许多领导趋向于使用政策规范,以致形成了“官场法则”:凡事都要多请示多汇报,或者开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直接去适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我们也就常见到机关单位里文山会海,公务员十分忙碌,甚至常出现“五加二”、“白加黑”的现象。尽管如此,许多单位还是缺人手。即使在政策层面,也会出现多变,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机关单位总是惯用非法律思维的工作模式,甚至可以通过请示就能改变法律规则,那么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人治”模式。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许多人不仅没有法律信仰,甚至还会想方设法通过找关系来得到更多利益,这也是曾经有识之士所批评的“万事求人”现象。他们总是想赶紧占有更多资源,以免后来会发生政策变化,对未来并没有一种确定性。所以我们常见到,不管是在十字路口,还是在公交站台,许多人看上去都有一种焦虑感,行色匆匆,害怕失去。所以说,无论是在机关单位内部,还是在普通公民层面,社会治理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社会治理成本的巨大则是源于国家治理规则的“双轨制”。
  也正因为治理规则“双轨制”的存在,才出现了许多许多的社会乱象,因此必须实现国家治理规则的统一化,这个统一就是指统一于法律,所以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审查工作,但在实践上需要完善。这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走向国家治理体系统一化或者说走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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